各市(州)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三江集团: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精神,现就我省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新一轮“菜篮子”基地、完善健全优势特色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扶持范围和扶持重点,切实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积极做好项目选择申报工作,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解决农业项目融资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二、贴息项目
包括蔬菜、果品、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猪、牛、羊、鸡、鱼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畜产品保鲜储藏、冷链物流、收购销售、转化加工项目,农业有机肥料生产项目。
三、贴息方式
实行先申报备案、后贷款实施、再结算贴息的滚动方式,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四、申报单位
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从事农业(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加工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贴息贷款范围
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都可以申请贴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六、贴息贷款额度
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贴息财政资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
七、贴息期限与贴息率
固定资产贷款连续贴息期限控制在1—3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贷款期限贴息,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贴息期限。
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八、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拟在2015年度内申请贷款实施前述贴息项目的,可在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机构申请贴息项目。
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将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范围的贷款项目,直接向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推荐。
九、申报材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贴息项目时,需提供申报贴息项目报告、贷款项目文本(或项目建议书)、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内容详见附件)。
十、审核备案
市(州)和开发县农发机构要围绕当地的优势特色产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受理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扶持重点,是否符合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二是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是否拟在2015年度申请贷款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三是项目贷款额度的合理性和贷款落实到位的可能性;四是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初审合格的贷款贴息项目逐级汇总后在2015年5月31日前向省农发办申报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报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汇总表(详见附件)。由省农发办审核后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申报备案。
十一、贴息资金结算
列入贷款贴息备案计划的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在2016年4月30日前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填制《贴息资金申请表》(格式内容详见附件)。
市(州)和开发县农发机构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贷款是否用于备案项目建设;二是贷款时间、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四是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等。对审核合规的在2016年5月15日前集中统一报送省农发办审核。
省农发办对审核合规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汇总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国家批准的贴息项目自上而下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二、其他事宜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可通过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发挥贴息资金作用,及时将备案的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清单提供给有关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综合开发。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编报工作质量以及贴息资金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报审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质量绩效考评范围予以考核。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xls 单位情况表、申请表.xls 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