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2012年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1    浏览次数:6

   

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我厅组织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2012年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批次及申报时间要求

  (一)批次调整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号)的有关要求,从2015年起,自治区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批次调整为:每年复审2批、新认定1批。

  (二)时间要求

  第一批复审:网上申报截止日期是3月31日;盟市科技局将该批次初审材料汇总,并附汇总表,于4月20日以前报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称“火炬中心”)一式1份;新认定及第二批复审: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盟市科技局将该批次初审材料汇总,并附汇总表,于7月20日以前报火炬中心一式1份。

  二、认定及复审程序

  (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

  各申报新认定和复审的企业需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称“认定工作网”)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即可进行网上申报。

  (二)盟市初审

  初审材料报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由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盟市税务、环保等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材料中的财务数据在专项审计之前可以是企业自行核算数据。企业申报材料如涉及国防等国家安全,应提前声明。

  (三)实质审查和专项审计

  自治区认定办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后,网上申报材料将被退回,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和审计报告即时修正网络申报材料。

  (四)专家评审

  专项审计合格的企业按专家评审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专家评审会,进行答辩。

  三、申报材料

  (一)初审材料

  1.      《企业注册登记表》,在认定工作网在线生成;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复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在认定工作网在线生成;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复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审查表》)(见附件3、附件4);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自评说明》(见附件5);

  5.      企业近三年获得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初审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

  (二)正式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修改(包括网络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后,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申报材料一式2份提交至火炬中心(编制要求见附件6),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更名,应在15日内向自治区认定办报告并提交更名申报材料一式4份(见附件7)。自治区认定办受理后,将进行审核,并在每年4月或8月向国家认定办上报更名请示。

  五、其他注意事项

  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对在2012年通过复审的企业,2015年按照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六、联系方式

  (一)材料受理

  自治区火炬中心

  联系人:赵英、图雅,联系电话:0471-6280161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科技大厦409

  (二)网上申报

  自治区火炬中心

  联系人:赵松波,联系电话:0471-6667441

  (三)政策咨询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包安、徐斌

  联系电话:0471-6913143、6282157、6921193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 2012年认定(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申报认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审查表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自评说明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正式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7.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材料要求及表格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填报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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