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3-13    浏览次数: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内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方向

  (一)明确发展定位。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把我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坚持建设开发与经营发展并重、培植主导产业与发展配套产业并重、扩大总量规模与提升产业水平并重、增加建设投入与注重产出效益并重,创新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国家级经开区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加快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三)健全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三方协作的考核制度,在现有地区生产总值等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要素的考核评价,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四)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条例,明确国家级经开区的法律地位、职责定位和职能机构设置,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依法规范发展。市州政府要充分授权或委托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行使同级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统一管理国家级经开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服务体制。探索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及企业参与管理、政企合理担责的体制机制,试行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人面向社会招聘和公开选拔制度。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和安全生产监管,严控债务风险。争取国家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前置审批的基础上,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大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不能下放的,要尽可能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结时间,建立国家级经开区用地、环评等审批快速通道。试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模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外商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总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下放到国家级经开区。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公安、质监等部门在国家级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六)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市场化建设运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依托政策、土地、资源等比较优势与发达地区、周边省级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按照产业关联程度,采取就近整合、异地联建等方式在我省合作共建“区中园”,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新模式,提升国家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逐步实现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三、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坚持引“高”、引“新”、引“强”,围绕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国家级经开区重点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大产业尤其是世界、国内、民营500强企业落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技术、加工配套合作,逐步提高产业分工地位,向全球产业链高端提升。鼓励在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新型煤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国内外客商和科研机构在国家级经开区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改进招商方式,重点推进区域性定向招商、产业性专业招商、龙头企业带动集群化招商、以商招商、上门招商等模式,提高招商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门配合)

  (八)深化区域合作。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发展信息平台,鼓励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东部省市国家级经开区和产业园区建立战略合作或联盟发展关系,开展产业和项目对接,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坚持承接与配套相结合,提升传统产业,强化配套产业,发展新型产业,增强产业转移承接能力,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将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企业西进、产业西移、产品西出的重要基地。密切跟踪对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我省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政策。(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扩大向西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报设立面向中西亚及中东欧国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完善政策功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企业自“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进口重要资源、重要商品、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扶持国家级经开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沿线国家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设立研发机构,拓展营销网络,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积极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全省扩大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省商务厅牵头,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增强产业实力。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核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立足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推进成长性好的战略产业、特色明显的首位产业、支撑力强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着力在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领域,加快培育催生一批百亿企业和千亿产业,努力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科学规划布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行业标准,优化环境条件,加快发展科研、金融、担保、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物流、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劳动力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提升产业集聚效应,促进区内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实现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国家级经开区要坚持经济与技术并重,更加突出保护知识产权和提高创新能力,探索建设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和科技孵化器,形成产业创新集群。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不断深化经贸领域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计划,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建立严格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省科技厅要对科技创新能力强、成效明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将人才作为支撑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合作,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建立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强与东部省市人才交流,选派人员到东部省市国家级经开区和产业园区挂职锻炼,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省国家级经开区经营管理水平。(省人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国家级经开区申报符合贴息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贴息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切实落实财政激励政策,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培育和环境能力建设的扶持。(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五)创新投融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内探索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投融资公司,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新三版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参与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共办“区中园”。(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吸引和培育信息技术重点领域领军企业,支持制造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展合作,提升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水平,促进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拓展传统产业链、提升产业增值水平。国家级经开区要确保信息基础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五、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十七)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围绕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创新“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园区大循环”发展模式,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目标。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国际合作,完善指标体系,争取创建国际合作生态园。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合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十八)以规划引领建设发展。结合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规划,更好地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体系建设,尽快完成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国家级经开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经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将国家级经开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严禁擅自调整规划,对已经批准的且在实施范围、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实施五年以上的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或修改规划的建议。自2016年开始,在全省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多规合一”示范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九)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级经开区必须严格土地管理,供应工业用地要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要求,鼓励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做到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国家级经开区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市州年度用地计划时单列下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报批增容扩区或调区,形成定位合理、功能有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格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六、强化工作责任

  (二十)严格实行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省政府已下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国家级经开区,落实好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享有市级政府行政审批等职能权限。对审批权限下放落实不到位的市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市州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并通报发展情况。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缓慢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申报退出等处罚,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考核不达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立调整退出机制;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且已提出申请并具备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条件的省级经开区,积极支持申报获批,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部门、相关市州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级经开区道路、电力、通讯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支撑能力,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优化投资环境。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建设指南和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评价体系,指导我省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提升完善综合投资环境,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节俭务实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出国(境)招商引资团组管理,加大对违规招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土地政策,坚决杜绝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以及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和举报处理等机制,切实以投资者满意度为中心,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资金融通、土地征用、环境评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控,依法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让投资者放心、生产者安心、经营者舒心的良好环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集约节约发展的理念,用足用好政策平台,优化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强化措施办法,着力破解瓶颈制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把我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深化改革的有效依托、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支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劲支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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