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疏导四川主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电厂(以下简称“公用燃煤电厂”)电价矛盾,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四川省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试行措施》(川发改价格〔2015〕113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利用2014年电网公司少收购燃煤机组上网电量节余资金,对公用燃煤电厂欠发电量进行电价补偿。经清算,2014年电网公司少收购燃煤机组上网电量为530259万千瓦时,产生节余资金26512.95万元;公用燃煤电厂欠发电量为951790万千瓦时。此次对公用燃煤电厂欠发电量的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0278元,补偿总金额26459.762万元。
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根据附表所列电厂和电价补偿金额在2015年9月15日前落实到位,有关发电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衔接。公用燃煤电厂欠发电量剩余电价补偿资金另行落实。
附件:
1. 2014年电网公司少收购燃煤机组上网电量节余资金清算表
2. 2014年四川主网统调统分公用燃煤电厂电价补偿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15年8月10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