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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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178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安置政策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1〕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办发〔2008〕95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经2011年9月13日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回乡长期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自1997年国家取消统分政策后,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调整条件

调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入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户口;(二)父母一方属于本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三)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在他处无住房。

三、调整标准

经本人申请,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价格调整为建安造价的50%计算;其配偶或子女,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户主合并安置,价格调整为建安造价计算,超出前述面积的部分调整为按综合造价计算。

四、调整执行时间

政策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拆迁安置完毕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有关内容由区征地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  调整  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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