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78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安置政策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1〕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办发〔2008〕95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经2011年9月13日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回乡长期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自1997年国家取消统分政策后,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调整条件
调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入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户口;(二)父母一方属于本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三)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在他处无住房。
三、调整标准
经本人申请,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价格调整为建安造价的50%计算;其配偶或子女,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户主合并安置,价格调整为建安造价计算,超出前述面积的部分调整为按综合造价计算。
四、调整执行时间
政策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拆迁安置完毕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有关内容由区征地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 调整 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