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9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重点工作》已经粤港双方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港澳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重点工作

  一、跨界基础设施

  1.全力推进港珠澳大桥各项工程建设,按计划完成大桥通行政策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口岸办)

  2.推进广深港客运专线深圳北至粤港界段(福田站及相关工程)建设,按计划2015年底前建成。香港段预计2017年底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广铁集团)

  3.加快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建设,确保2018年建成。(省交通运输厅,深圳市政府)

  4.推进建设深港河套地区。在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基础上,以共同开发、共享成果为原则,加快推进深港落马洲河套地区的开发建设。(深圳市政府)

  5.通过会议、互访、参观、培训和研讨会等,继续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机场经验交流。(省机场管理集团)

  6.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规划与实施专题工作组的平台作用,继续推进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规划与实施方案》中各项优化空域管理的措施,提升航机运作及空管效率。(民航中南管理局)

  7.完善粤港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过界覆盖使用、干扰查处等协调机制,适时召开粤港无线电频率协调专题会议,做好深港LTE网络使用频率协调、港珠澳大桥无线电信号覆盖、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互认等事宜,维护粤港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权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

  8.进一步简化香港离岸呼叫中心试点业务审批流程,鼓励香港企业来粤开展业务。支持内地与港澳运营商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订优惠电讯资费方案,降低漫游资费。(省通信管理局)

  二、青年合作交流

  9.支持开展多形式青年交流活动,加强粤港两地青年交流实习合作,新增约1500名香港青年到广东省实习名额,优化及扩大各项内地交流和实习计划,让更多香港青年循不同方式到内地交流和实习。(省港澳办,团省委)

  10.继续商讨广东提供义务工作岗位,增加香港青年参与义务工作的机会。落实《粤港青年志愿服务合作计划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鼓励两地青年合作组成青年志愿服务队,前往广东各地开展不同范畴的义工服务,包括支教助学、文化推广、科技支农、医疗服务等,促进两地青年交流。(团省委)

  11.推进广州、深圳等粤港青少年交流活动基地建设。香港设立“青年发展基金”,与非政府机构合作支持香港青年创业,特别是支持有意创业的香港青年充分利用内地(包括广东省)资源和商机。(团省委,广州、深圳市政府)

  三、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

  12.全面落实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构建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市场准入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沟通协调及政策宣传,推动实施各项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省港澳办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

  (二)金融合作。

  13.推动粤港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重点在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广东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引导香港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广东省内重点项目。(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商务厅)

  14.鼓励广东银行机构单独或与支付机构合作,为粤港跨境电子商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提供服务。稳步开展粤港两地银行机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商务厅)

  15.完善粤港跨境缴费通系统业务功能,推动香港地区银联商户收单人民币结算业务深入开展。(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

  16.继续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增设异地支行。支持香港银行机构通过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多种形式进入广东,参与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继续争取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推进广东银行机构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

  17.加快两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程。推动广东企业赴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广东新设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期货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一步深化两地资本市场合作。研发和推出更加多元化的跨境投资产品。(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

  18.积极推动RQFII、QFII、QDII等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为广东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提供便利。研究利用“深港通”契机,深化两地证券市场合作。继续研究推进粤港期货市场合作。(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

  19.推动粤港保险业务合作发展,探索粤港两地保险业务合作创新,促进跨境保险业务。探索香港保险公司在粤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承保、查勘、理赔等后续服务。共同争取国家支持降低香港保险机构准入广东市场的门槛。(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

  20.争取进一步降低香港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和开展业务。利用广东建设自贸园区的契机,完善粤港金融合作总体制度安排,推进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金融合作平台适度错位发展。研究将前海现行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实施范围扩展至南沙、横琴,放款主体由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扩展至香港、澳门金融机构。(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金融办)

  21.允许广东的保险公司分保到香港再保险公司并以人民币结算。支持香港保险公司继续扩大有关分出再保险业务到广东再保险公司的规模。(广东保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

  (三)旅游合作。

  22.落实《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框架协议》,与泛珠三角其他省区共同加强旅游市场的合作和交流,提升地区的整体旅游吸引力。(省旅游局)

  23.深化邮轮旅游合作,共同开发、推广粤港邮轮旅游“一程多站”线路,开拓邮轮旅游市场。加大海外联合推广力度,赴共同客源地联合开展粤港澳“一程多站”、“海上丝绸之路”旅游线路的宣传活动。(省旅游局,广东海事局)

  24.广东加快完成“外国人144小时免签旅游团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进一步完善管理系统和相关管理办法,为外国旅游团“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扩大到全省实施奠定基础。(省旅游局、公安厅)

  25.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在粤设立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省旅游局)

  26.配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粤港旅游合作,引导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设立旅游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便利。(省旅游局)

  27.支持东莞编制《东莞市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以虎门港、沙田港、长安新区为载体,建设环珠江口湾滨海旅游带。(东莞市政府)

  (四)物流与会展合作。

  28.广东研究适时启动粤港澳直通车辆审批管理立法工作。(省公安厅)

  29.支持举办第五届粤港物联网有关评选、第十届粤港物联网技术应用论坛等活动,促进物联网与RFID技术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0.加强智慧城市应用交流。协助亚太云应用联盟,结合香港“国际信息科技博览”活动,举办“智慧城市建设”论坛,分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经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文化创意及工业设计合作。

  31.支持香港影视行业拓展广东省市场,加强宣传和推广“香港电影”品牌,支持香港影片参与影展,推动香港发展成为电影融资平台。在香港举办“第二届广东电影展映周”、在广州举办“第三届香港电影展映周”等活动,深化粤港电影合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专业服务合作。

  32.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两项先行先试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安排。(省司法厅)

  33.争取将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区域从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逐步扩大到全省范围,增加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名额,放宽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执业律师的执业限制。(省司法厅)

  34.在现有合作模式上,继续推动两地在律师、公证、仲裁及调解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司法部支持,待国家出台《律师特许执业条例》后,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经过特许执业制度安排,成为广东省执业律师。争取司法部支持,进一步放宽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香港居民律师承办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省司法厅)

  35.允许在前海投资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适用法律以及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省司法厅)

  36.进一步完善粤港法律事务部门互访交流机制,探讨建立法律法规文本交流机制,建立促进两地紧密合作的相关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开展立法建议相互通报和咨询合作。继续开展法律事务专题研讨活动,加强人员培训交流。(省法制办)

  37.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争取司法部支持,出台或授权广东省司法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省司法厅)

  38.继续推进粤港会计服务合作。争取财政部同意广东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落实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措施,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成为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被视为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省财政厅)

  39.支持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包括香港产业测量师和内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广东省办理注册执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制造业及科技创新

  40.继续实施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当前科技发展热点领域,吸引更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创新合作。双方开展优势科技领域和技术资源清单交流,资料互换共享,为适时开展“十三五”粤港关键共性技术领域研究奠定良好基础。(省科技厅)

  41.继续推动广东高新园区与香港科研机构合作,促进新兴产业与特色园区的发展。强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省科技厅)

  42.加强两地高等院校合作,香港的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粤设立的或两地合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省级合作基地,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择优予以资助。(省科技厅)

  43.深化东莞市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利用香港科技大学在先进控制与智能制造领域的优质项目和优秀人才资源,推动松山湖国际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东莞市政府)

  五、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口岸建设与通关监管。

  44.按计划推进莲塘/香园围口岸“一站式”通关模式改革工作,尽快确定通关流程设计方案。(省口岸办)

  45.推进香港海关“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与内地海关“跨境快速通关”系统对接试点实现规模化运作,利用同一电子锁监管跨境运输货物,缩短通关时间,提高物流通关效率。(海关广东分署牵头会同省内各直属海关)

  46.落实《珠江口区域VTS数据共享合作计划》,促进海上交通安全及港口运作效率合作。在广东电子口岸平台上建设“单一窗口”并在南沙口岸开展试点。推进南沙港区与香港在船舶动态信息共享、国际航运服务等方面合作,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广东海事局,省口岸办,广州市政府)

  (二)电子商务合作。

  47.继续向粤港两地业界推广国际及国内云计算服务的标准认证计划和相关的实务指南,并举办粤港云计算会议,以促进两地在云计算服务的标准发展和采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8.实施第四届粤港ICT青年创业计划,扶持粤港两地信息及通讯科技行业创新创业。推进粤港资讯技术人才互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9.继续推进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推进粤港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加快“粤港网上服务自由办”及“粤港网上贸易便利化”试点平台的建设,制订粤港电子签名互认证书的应用及管理办法。筹备召开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第八次会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0.加强检测和认证领域合作,推动香港检测或认证机构在港提供服务以协助广东产业转型升级。研究探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下,进一步加强检测和认证的合作。(省质监局)

  51.提升两地标准制修订协作能力与水平。加强两地标准信息交流和标准制修订合作,推进粤港相关机构及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省质监局)

  52.加强粤港计量技术合作,推进两地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交流合作。以优势互补、优势共享为原则,推动计量技术的合作发展。(省质监局)

  (三)知识产权保护。

  53.举办新《商标法》研讨活动。完善情报合作机制,打击跨境侵权活动。推动在粤港资企业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指导和协助广东商标协会开展在粤港资企业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工作,促进在粤港资企业提高商标管理水平与商品(服务)质量。(省工商局)

  54.广东省版权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开展版权产业企业交流活动,分享粤港版权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经验,研究推动两地版权企业维权合作和版权贸易发展途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5.推动粤港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组织粤方成员单位及企业参加在港举办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开展版权产业企业交流活动,举办“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研讨会。(省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贸易投资促进。

  56.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升级改造。(省工商局)

  57.双方继续推动两地间相互投资与贸易,宣传香港作为国内外“超级联系人”的角色,为广东企业向海外拓展国际业务的贸易平台。鼓励更多广东企业善用香港优势及利用香港国际级的中介及服务业机构,通过香港“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广东驻港经贸代表处继续组织开展广东企业赴港投资考察活动,搭建两地企业交流平台。共同开展2015粤港澳联合推介大珠三角活动和开拓海外市场活动,举办2015年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2015年中国粤港澳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58.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充分发挥香港国际贸易、航运、金融中心优势,结合广东有利条件,积极拓展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与东盟国家,在经贸、投资、旅游、科技、金融、专业服务等领域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商务厅、旅游局、科技厅、金融办等单位)

  六、优质生活圈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9.落实《粤港清洁生产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至2020年,鼓励和协助在粤的港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工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0.继续落实《珠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11-2020年)》,筹备开展中期工作回顾及研究2020年减排目标。继续发布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信息,继续推进区域性细颗粒物(PM2.5)联合研究,加强三地环保技术交流及推广活动。(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61.举办粤港海洋资源护理专题小组会议,加强联合执法,打击跨界渔船非法捕捞。举办渔业执法合作座谈会和香港渔民培训班,推进渔业资源评估、水产养殖、增殖放流及珊瑚普查等技术交流,深化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育工作及文化交流,以及探索进一步建立粤港海洋环境信息交流合作机制。(省海洋渔业局)

  62.加强野生动植物监测、保护与执法交流,加强稀有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湿地交流合作,推进珠江口红树林湿地保护,共同规划建设跨境自然保护区。(省林业厅)

  (二)文化交流。

  63.落实《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2014-2018)》,联合开发“粤港澳文化生活电子地图”,联合推出区域博物馆优惠证,粤港澳公共图书馆开通地方特色文献数字资源分享平台,联合举办粤港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考察交流合作。继续做好粤港澳文化交流基地工作,重新评估广东省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示范点,提升现有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品牌活动,继续举办“粤港澳青年文化之旅”、“粤港澳青少年粤剧艺术培训夏令营”等项目。(省文化厅)

  64.探索以粤语话剧、现代舞、粤剧为突破口建立大珠三角洲地区艺术创作联盟,加强业界在艺术生产、营销推广以及演出安排等方面合作,培养新人新作,打造文化精品,联合推向海内外演出市场。(省文化厅)

  65.支持广东广播电视频道在香港落地覆盖。继续举办“三江论坛”、粤港澳高等院校普通话辩论赛等活动,利用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平台,深化两地媒体机构交流合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社会保障。

  66.推进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发展。(省卫生计生委,深圳市政府)

  67.鼓励更多香港医疗机构在广东省设置独资、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探索建立办医审批绿色通道。(省卫生计生委)

  68.加强粤港两地医疗卫生合作,继续推动区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广东承办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第15次会议。探讨便利在内地的港人回港就医的跨境运送安排,继续在深圳市试点医院进行香港病人病历转介合作。(省卫生计生委)

  69.促进粤港医疗卫生管理和专科护理培训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及专业人才交流培训合作。(省卫生计生委)

  70.继续推行“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试验计划”,对轮候入住资助安老宿位的长者,可自愿入住分别位于深圳及肇庆并由香港非政府资助机构营运的养老院。(省民政厅)

  71.继续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鼓励香港社会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形式在广东登记注册,在内地开展社会服务业务。(省民政厅)

  72.加强两地社工专业合作交流,探索建立香港社工在粤执业备案制度。举办养老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加强人员培训合作。(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做好供港鲜活商品配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下达和调整企业年度、月度商品配额,鼓励企业“优质、适量、均衡、应时”完成任务,切实保障供港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的稳定供应。(省商务厅)

  74.加强供港食品农产品源头管理,加强供港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管,严格做好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和检验检疫工作,共同组织开展供港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监督检查,加强禽流感防控信息沟通与合作,保障供港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

  75.鼓励香港业界参与广东供港食品农产品示范区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便利化通关等支援措施。继续推进供港活牛电子耳标标识管理工作。加强研究优化检验检疫模式,做好从化赛马场赛马、生物制品、饲草饲料等入境测试工作。(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

  76.强化粤港信息交流,广东制定监控计划和修订优化规例限量标准,配合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的标准。(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

  (四)治安管理。

  77.继续深化两地警务合作,加强情报交流,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和非法越境活动,维护边界安全稳定。加强两地反贪及廉政建设合作,完善个案协查机制,共同举办个案协查工作座谈会,探讨扩大合作领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七、教育与人才

  78.继续推进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项目,深化高等教育合作,尽快完成第一期建设工程,支持提供本科生教育及开展学术研究。(深圳市政府,省教育厅)

  79.继续做好广东高等院校及部分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多途径招收香港学生工作,扩大对港招生规模。香港积极推行“内地大学升学资助计划”,资助有经济需要并已通过免试收生计划到内地修读学士学位课程的香港学生。支持两地高等院校开展办学、科研合作,邀请香港对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予以指导支持。(省教育厅)

  80.继续开展语言教师培训、两地教师协作计划等合作交流,支持两地中小学生深化交流。提升粤港姊妹学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省教育厅,团省委)

  81.推进举办港人子弟学校和港籍学生班的工作。协调相关查验单位支援深港跨境学童校巴服务事宜,2015-2016学年继续安排适量跨境校巴特别配额提供跨境学童交通服务。(省教育厅、口岸办,深圳市政府)

  82.加强粤港职业教育培训合作,支持香港国际教育机构与内地机构合作在广东开展职业培训服务。推进建立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配置,提供贴近企业需求的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项目。继续与香港职训局合作举办广东省技工院校专业教师培训班。组织参加第九届穗港澳蓉青年技能竞赛。支持东莞和清远市与香港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东莞、清远市政府)

  83.继续在香港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共同做好现有“一试两证/三证”试点项目,争取完成新项目的标准对接和题库建设等工作。探讨逐步扩大“一试两证/三证”的试点职业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4.加强南沙、前海、横琴人才示范区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加紧出台集聚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紧缺人才引进和认定办法等引才政策。支持深圳前海开展地方人才立法探索,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广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作用,优化吸引集聚面向全国(包括港澳)及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重点合作区域

  85.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加快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自贸区各片区与香港的合作。(省商务厅,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

  86.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推进与香港在科技、金融、文化创意、旅游、教育、医疗、法律等方面合作,探索创新合作开发模式。深入实施《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营造与香港接轨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州市政府)

  87.支持前海创新项目管理模式,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允许在粤登记开展经营的香港工程咨询、设计、测量等建筑服务企业及专业服务人员,在前海单项备案后可不受从业主体资质资格限制,其建筑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圳市政府)

  88.加快推进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加大对香港招商力度,积极引进香港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横琴开发,进一步加强两地金融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横琴新区金融创新政策优势,先行先试开展金融创新。加强与香港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高效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珠海市政府)

  九、合作机制

  89.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下,进一步完善各专责小组合作工作机制,务实推进各领域的合作。(省港澳办)

  90.发挥粤港发展策略研究小组机制作用,深化有关粤港合作重点问题研究,提供政策意见建议,为两地政府决策参考。(省港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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