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03-20    浏览次数:2

  内容摘要:日前,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共涉及现行《消法》的31处内容,法条数目从现行的55条增加到63条。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兴起和公众消费方式、结构以及理念的新变化,新法经过3次严格审查,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具有“后悔权”,除部分规定外商品,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确保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规定了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推送广告,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发布虚假广告须连带责任,对广告经营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明确了责任;明确消费者协会不能搭车“搞推销”;如果发生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内容还包括消费者精神损失费;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这些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在这里我们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

  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比如9月30日在网上买的商品,从10月1日开始算到7日都在休息,消费者如果不想要买到的商品就可以在10月8日行使“后悔权”进行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是,有几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上购物同普通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义务,对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纠纷、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内容修改最多,较好地体现了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新《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在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

  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规定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是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同时,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举证难、鉴定费高、关键证据收集不齐,是消费者在维权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新《消法》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购买机动车、家电等商品和装修等服务中遇到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主张进行投诉后,就要由经营者举证来“自证清白”,否则就得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经营者承担的侵权和赔偿等责任进一步细化。

  在现行《消法》的基础上,新《消法》新增了5项经营者责任:第48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50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充实细化消费者权利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9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新《消法》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纳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困扰消费者的“垃圾信息”问题也将会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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