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适应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单位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变事后清理为事前评估、事中沟通,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准确把握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定义
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单位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明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内容及程序
省商务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商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牵头接收商务部反馈我省的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并将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商务部。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拟定贸易政策时应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具体程序如下:
1.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单位在拟定贸易政策时,内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如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2.省商务厅可要求征求意见方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并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如认为有必要,省商务厅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3.贸易政策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贸易政策文本送省商务厅,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单位,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14〕29号通知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本地相关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送省商务厅。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省商务厅负责对地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
四、健全贸易合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贸易合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切实把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职责分明、指导有力、落实到位的贸易政策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咨询,指导和督促各级贸易政策制定单位切实履行合规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强化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宣传培训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单位要加大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为更好地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保障。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及附件:szbf[2015]21(2015-03-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