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6

桂发改法规〔201319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并以《关于征求对招投标配套规定清理意见的函》(桂发改法规〔20121141号)征求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发展改革委意见。按照《通知》清理内容要求及各部门反馈意见,由我委与自治区监察厅联合制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与国务院发布2012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适应,后者的内容和权责规定更具体,已涵盖该规范性文件内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监察厅

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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