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创新载体和平台,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创新券服务体系

  1.为方便公众创业创新,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建立“创新券服务系统”,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等均在“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网址:www.zjsti.gov.cn,或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链接登陆。

  2.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抓紧制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请补助比例等;要根据谁出资谁审核的原则,落实创新券审核责任人。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3.省级创新载体需使用系统分配的账号从科技云平台首页登陆,并完善载体简介、服务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落实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非省级创新载体须在网上注册并经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提供服务资格,当地企业或创业者方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预约相应服务和支付创新券。

  二、推动创新券有效使用

  1.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由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向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申请创新券额度。

  2.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如需签订正式合同的,请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上传。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企业或创业者申请使用创新券,经科技局审定后的创新券,创新载体不得拒收。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

  三、落实创新券兑现政策

  1.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宣传、推广创新券。各类创新载体要及时填报公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信息。

  2.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协助做好创新券推广、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创新券收入可作为创新载体的服务收入。

  3.次年1月底前,根据创新载体开放共享实效和市县创新券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省奖补政策仅限于省级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两大类。对省级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可自行制订对各类创新载体的补助政策。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创新服务平台、省级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在4月3日以前将创新券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至邮箱:wlq@zjinfo.gov.cn。

  政策咨询:吴磊琦 87054137

  吕跃华 87050607  楼新明 87051079

  系统咨询:虞亚轩  85151402

  浙江省科技厅

  2015年3月2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