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引领浙江创新创业进入新时代。根据《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浙科发政〔2014〕107号)等精神,现将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引进培育重点
紧密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布局,突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经济引领作用,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在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海洋新兴产业等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团队。
二、申报类型及条件
(一)团队设领军型创新团队和领军型创业团队两类。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浙江创业,有明确的产品线和市场目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省产业创新发展的优秀团队。
(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基本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核心成员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
2.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任务的引进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团队提供的原有配套人员和已在浙工作的人员;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是2014年1月1日后从海内外引进,团队核心成员从海外引进的须占一半以上;团队成员全职在浙工作。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符合高科技产业发展需求。团队项目研究成果处于国内外同行领先水平、一流水平或先进水平,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能较大程度地推动我省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计划书。
4.“创新药物领域”临床前研究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须已完成中试工艺研究及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且应承诺在团队项目实施3年内获得国家临床试验批件或2年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研究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
(三)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实际到岗人数一半以上,暂未到岗成员须与依托企业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在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劳动社保部门备案;已签订合同的,首次签订合同时间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人事关系须调入我省用人单位全职在浙工作。引进的成员必须在浙连续服务5年以上,每年9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
2.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此前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3.团队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近5年活跃在该领域创新活动前沿,在国际同行中享有声誉和学术地位。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技术链完整性。
4.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的依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近3年应连续盈利,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
(2)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对建有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设施的企业优先支持。
(3)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或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
(4)企业已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其家属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
(四)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除满足上述条件(二)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成员中有2名具有创业经验丰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2.企业已完成在浙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前,2012年1月1日之后,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三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股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负责或副总以上职务。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少于50%。
3.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三、申报程序
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均依托在浙江省注册的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由引进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请申报团队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申报要求,登录浙江省创新人才团队信息管理系统(cxrc.zjkjt.gov.cn),或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cxy.zjkjt.gov.cn),在线获得申报账号和密码,填报“浙江省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报信息和证明材料。
2.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团队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在线提交,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复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通过后在线提交省科技厅,各地组织部门要支持科技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省属企业和中央在浙企业引进培育的团队,由所在单位在线审核后直接报省科技厅。
3.通过审核的申报团队下载申报书,经单位签章,并逐级签盖科技部门公章后,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厅607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科技部门要对团队申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出现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等严重情况,将进行通报并暂停两年团队申报。
2.用人单位是引进和使用人才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团队,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提供科研与人力资源成本经费、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要切实履行合同,确保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专心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将共同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抽查。
3.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填写申报类别和资助金额。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研究内容和项目目标。
4.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和“领军型创业团队”。
5.公告中所称“团队成员全职在浙工作”,指:境内引进人才将劳动关系调入我省用人单位,且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境外引进人才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
6.本次申报自2015年5月11日开始,至2015年9月1日截止。请在截止日期前报送所在单位和科技部门盖章的申报书,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业务咨询:
浙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电话:(0571)87055403
电子邮箱:taobj@zjinfo.gov.cn
申报系统技术问题咨询:
(0571)85151402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