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编委办《关于调整与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的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职责的函》(浙编办字〔2014〕319号)和《关于调整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相关的符合产业政策确认事项的函》(浙编办函〔2015〕161号)要求,即日起,我委不再履行原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职责,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与“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申请。企业办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向省质监局委托的各县(市、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办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直接向有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如特殊情况确需经信部门确认是否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由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按内部流程向经信部门征求确认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