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1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2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确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等工作。本次能力验证的项目为复混肥料中的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水溶性磷、水分、氯离子含量。

  二、参加单位

  凡具备复混肥料中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水溶性磷、水分、氯离子含量的检验能力,且已通过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必须参加,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省质检院化工检测部,同时邮寄原件。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于2012年5月10日到省质检院化工检测部领取样品,样品领取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单》(附件5),如有破损或其他不良情况,请当场联系解决。各单位须及时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应注意保护样品在运输中不受损坏。检测结果须于2012年5月25日前上报省质检院,检测结果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结果(含结果报告单、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并在信封上注明“2012年复混肥料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省质检院须于 2012年6月18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2)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2年复混肥料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作业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和样品确认单随样品一同发放)。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逾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必要的样品制备成本费用。

  联系人:许士明  张 娟

  电  话:0531-88118779  88118780

  传  真:0531-88118781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单  位:省质检院化工检测部

  邮政编码:250100

 

    附件:附件1-5.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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