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创新型创业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4〕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创新型创业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区委第73次常委会和区政府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九龙坡区创新型创业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各类人才将专利技术应用转化为社会生产效益,促进转型发展、提质增速,根据《九龙坡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九龙人才行动计划》和《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型创业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三)所在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本区域内且企业单位税收关系在本区域;
(四)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五)其创新成果为行业或省级领先并已转化应用;
(六)属区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主导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等行业领域,能突破关键技术或推动全区相关行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创新型创业人才主要包括四类对象:
第一类 用创新成果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人。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知识产权,掌握重要实验技能和关键技术,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和工艺操作难题,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
2.已创办企业1年以上,5年以下,且其研发项目产品至少正处于中试阶段;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区(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
第二类 带创新成果应用到区内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团队)。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市外创业的成功经验,或曾在国内、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或具有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相应事业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2年以上研发经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或研发能力;
2.所带创新成果已转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劳动)合同。
第三类 区内企事业单位中通过创新取得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到区内企事业单位、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负责人,且在所属单位工作3年以上(签订工作(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在区内)。
第四类 区内企事业单位中立足本职岗位从事技术、工艺等创新有较高科技含量,取得重大突破,并转化应用。
第四条 经认定的第一类人才,按贡献大小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创业人才奖。
第五条 经认定的第二、三类人才,按贡献大小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创业人才奖。
第六条 经认定的第四类人才,按贡献大小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创新创业人才奖。
第七条 对引进的创新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一、二类创新型创业人才,可参照《九龙坡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引进并经认定的创新型创业人才来我区创业的,可享受以下配套政策:
(一)子女入学。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在区属学校按照就近原则和个人意愿进行安排。
(二)配偶安置。有工作单位的,根据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参加选调的方式安排工作。
第九条 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破格评定技术职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推荐参与“有突出贡献专家”、“两江学者”、 “百千万人才工程”等相关人才工程人选评定。
第十一条 享受区优秀人才定点医疗体检等“人才绿色服务通道”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型创业人才奖励,于每年9月底前集中向区委人才办申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知识产权证明,获奖材料;④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证明(来区创办企业的除外);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⑥创办企业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设立创新型创业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主管部门初审、行业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组织评审认定。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二)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和奖励标准;
(三)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落实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其创办企业符合《九龙坡区产业扶持办法》和《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参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适当增加“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创新型创业人才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相关奖励扶持,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引进带创新成果符合享受《九龙坡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