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监发[2012]5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相关规定,结合上半年排污费征收缴纳实际情况,为切实保障我区排污费应收尽收,及时解缴,现将排污费征收工作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制度是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工作,强化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二、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原则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的规定,各地、州、市环保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依据《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自2012年起,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要求,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应优先选取经有效性审核通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监督性监测数据
对企业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无组织排放源或有组织排放源不具备监测条件或未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采用物料衡算或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环保总局)”相关要求,由各级环保局总量核算部门进行核定,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
(三)物料衡算数据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中规定,对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但运行不正常的;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或未进行监督性监测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或参照行业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染物的排放量。
三、污染物排放量核定要求
(一)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准确掌握国家有关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
(二)充分利用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逐一审核,情况不清的应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完善小型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的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汇总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已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工作。
四、自治区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对问题较多的,将由自治区监察总队直接核算并将排污费直接征收至自治区财政。
附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分类细则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 排放量 核定 通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
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分类细则
一、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原则:
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有效性审核并运行正常的,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具备监测条件经监测部门出具有效性监测报告的选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组织排放的,应选用物料衡算或行业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分类:
1、排放废气污染物的企业:如工业锅炉及电力等行业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遵循上述原则执行。
2、排放废水污染物的企业:如轻工纺织类、化工医药类、石化等企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且通过有效性审核并运行正常的,选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但运行不正常的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3、存在无组织排放的企业:如水泥厂、粉磨站、石灰窑、电石等建材加工类企业以及采矿、钢铁厂、冶炼、焦化、球团等矿产(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加工类企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无组织排放部分采用物料衡算法 行业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排放部分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遵循上述总原则执行。
4、同一家企业根据其实际排放污染源类别(废气、废水、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源)不同,参照以上分类原则,不同污染源采用不同方法核定,企业最终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各部分污染源核定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