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执〔2015〕23号
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浙江省财政厅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 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分期发行。
第五条 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浙江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六条 浙江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2014-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基础上增补成员,组建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承销团成员一般不超过30家。
第七条 浙江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浙江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八条 经浙江省财政厅委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九条 浙江省财政厅不晚于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浙江省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2015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存续期内,浙江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持续披露浙江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浙江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观察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参与投标机构为2015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浙江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浙江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浙江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若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浙江省财政厅按3年期一般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五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浙江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六条 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七条 浙江省财政厅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浙江省财政厅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场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浙江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年实际天数指应发生资金支付年份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年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二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浙江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