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3-05-09    浏览次数:2

 一、第4434号总统令进一步加强外资吸引力度

 (一)2012年10月4日,乌总统签署第4434号《关于促进外资吸引补充措施的总统令》,总统令中规定以下生产领域企业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小微企业统一税以及共和国道路基金缴费:

 无线电子工业、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工业、建材业、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鱼罐头、化学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医疗产业、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发电站、煤炭工业、电子铁合金、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制造、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

 (二)以上领域的直接外国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期限:

 1、投资额从30万美元到300万美元的,期限为3年。

 2、投资额从3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期限为5年。

 3、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期限为7年。

 (三)如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需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选址需在塔什干市及塔什干州以外地区。

 2、外国投资商投资不需乌政府担保。

 3、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重超过33%。

 4、投资货币需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现代化设备。

 5、企业需将优惠期所取得收入的50%及以上用于再投资。

 (四)为建立外资企业而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国有财产时与投资者直接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投资义务。

 外资比重超过50%的日用品外资生产企业,且企业产品60%以上为居民日用品,则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强行结汇,。

 (五)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的外国公司及其承包商在勘探期间免除所有税种和预算外基金扣款、进口设备及材料所需海关缴费(海关手续费除外)。

 油气开采合资企业自油气开采开始7年内免缴利润税。

 (六)以下财产及商品入境乌兹别克斯坦时免除海关税:

 1、外资比例不低于33%的外资企业入境财产。

 2、乌境内与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公民的入境财产。

 3、对乌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法人的入境产品。

 4、乌国法律批准入境的工艺设备及其配件。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且从事出口导向型、进口替代性产品的外资企业同时享有乌法人享有的全部优惠政策。

 二、工业特区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一)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

 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内企业免除土地税、财产税、利润税、社会基础设施税、小企业统一税、共和国道路基金缴费。免除以上税种期限由投资额决定:

 1、投资额从300万欧元至1000万欧元的,免缴7年。

 2、投资额从1000万欧元至3000万欧元,免缴10年,随后5年税率降低50%。

 3、投资额超过3000万欧元的,免缴15年,随后10年税率降低50%。

 (二)安格连特别工业区

 为加强国内外资金吸引力度,加强高附加值产品生产,进一步挖掘塔什干州生产潜力,创造新就业岗位,提高居民收入,2012年4月13日乌总统签署第4436号总统令建立安格连特别工业区。该区将运行30年,并可延期,区内实行优惠的税收和海关政策。园区内企业将免缴利润税、法人财产税、基础设施税、小企业统一税、共和国道路基金缴费。同时免缴海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非本地生产的用于乌内阁批准项目所需的材料和配件免缴海关税。

 以上优惠政策期限取决于投资额大小:

 1、投资额从30万美元到300万美元的,优惠期为3年;

 2、投资额从3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优惠期为5年;

 3、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优惠期为7年。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