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8    浏览次数:1
渝文备〔2015〕2608号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医〔2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名中医评选和管理工作,造就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有较高社会名望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我们对2005年印发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中医  评选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印发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临床医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向社会推出一批知名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市开展“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名中医”系指在我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实施“重庆市名中医”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重庆市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 “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病、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专长,并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长期坚持在临床医疗第一线工作(退休应聘人员每周不少于二个工作日),日均门诊人次、年住院治疗人次、及中医治疗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在本地区同行中领先。
   (五)在重庆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候选人,应是在岗的区、县级名中医,并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近五年,在省级及以上统计源医学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有本专业临床专著出版;或总结出本专业的一种疾病的单病种诊疗常规,且被同行采用。
   (二)曾获得市科技进步奖或市局级中医药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主持或主研(前3名)市级以上中医药科研课题。
   (三)积极传承中医药学术、热衷中医药公益事业,并取得成绩。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推荐和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受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者。
   (四)发生过医疗事故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议、实地考核、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推荐重庆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名中医推荐表。
   (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主要介绍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学术论文、著作、科技立项或成果奖奖励和区县级名中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各区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推荐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议。重庆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重庆市名中医”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报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授予“重庆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重庆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由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我市中医行业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名中医评选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工作;审核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评议结果,确定“重庆市名中医”建议名单。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评选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客观评价,并投票表决。
    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名中医评选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并负责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要充分尊重“重庆市名中医”,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重庆市名中医”的分配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 “重庆市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努力保持荣誉,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两名学术继承人,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要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同时,应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八条 各区县和各单位发现“重庆市名中医”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重庆市卫生局;发现有出国(省)定居、离岗不再执业、去逝等事项的应在三个月内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重庆市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次考核,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经核实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享有“重庆市名中医”称号者,经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消其“重庆市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区县级名中医评选实施意见,评选和管理本地区名中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渝卫[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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