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77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4〕136号)通知精神,改善我区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区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640元(每人每月470元)。
(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每人每月350元)。
二、执行时间
以上对象供养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各镇可以根据本镇的经济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供养标准。
三、所需经费及来源
提标后所需供养经费按现行区对镇财政体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