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农业(园艺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蔬菜产业提升工程,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的意见》(吉政发〔2012〕6号)要求,根据《吉林省省级棚膜蔬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333号)及有关规定,经省农委、省财政厅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年,全省棚膜经济发展目标为新建棚室2万亩、改造3万亩。为推动引导全省棚膜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蔬菜产业提升工程总体要求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2015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棚膜蔬菜产业园区、育苗点建设。
一、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数量:原则上长春、四平、松原、白城4个市(州)所属县(市、区)不超过4个;吉林、辽源、通化、白山、延边5个市(州)所属县(市、区)及长白山管委会不超过2个。
(二)园区规模:对于当年新建园区,每个园区新建棚室面积在70亩以上;对于扩建棚膜蔬菜园区,棚室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其中新建面积不得低于50亩。
(三)生产建设标准:一是选址科学。应在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水源充足、周围无污染源和遮挡物的适宜区进行建设,且在10年内城市发展建设占地规划之外。二是规划统一。建设单位必须有完整可行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项目建设规划,做到棚式、规格、朝向、用料统一,环境整洁。三是棚室规范。原则上每栋温室按长度80—100米、宽度7.5—8.5米,每栋大棚按1000—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地形特殊地区可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增减。四是生产安全。对于扩建棚膜蔬菜园区除新建棚室外,已建棚室必须投入生产使用,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四)管理标准:一是组织体系完善。申请扶持资金园区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棚膜蔬菜产业,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辖区内棚室建设进度。建立园区生产档案,对投入品进行严格管理。二是如期完成任务。申报项目的县(市、区)必须完成年度内棚室建设总体任务指标。三是技术服务到位。新建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必须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提高棚膜蔬菜生产水平。
棚膜蔬菜产业园区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划相衔接的、与特产之乡建设相衔接的、所生产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有注册商标的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育苗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数量:每个县(市、区)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原则上每个100亩左右的园区只安排1个育苗点(2—3栋温室)。
(二)建设要求:育苗点应建在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棚膜园区或国家级设施蔬菜标准园内,要求园区管理规范,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高。育苗日光温室面积700平方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钢筋骨架结构,墙体保温效果好,配备卷帘机和保温被。育苗温室内必须配备增温设备、育苗床、育苗盘、移动式自动化喷淋等配套设施。连栋棚室用于育苗的基础设施要高于日光温室育苗的配套设施。
(三)技术要求:育苗点必须配有专职育苗技术员,精通常规蔬菜品种尤其是果菜类育苗技术,育苗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群众信赖,从事育苗生产3年以上。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前公示。各地在申报项目前,将拟申报项目名录及建设规模标准等情况,分别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县(市、区)农业信息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其中育苗点建设项目同时在园区内公示,并明确具体温室和育苗技术负责人。公示无异议项目方可上报。
(二)项目申报材料准备
1.蔬菜产业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书。
2.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地农业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
3.对于扩建园区需提供“三品一标”产品认证或注册商标复印件。
4.项目申报公示单,加盖村委会及县(市、区)主管部门公章。
5.已经得到扶持的产业园区,若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扩建棚室,需提供省级专项扶持资金补贴使用情况说明。园区内已经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棚室,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初审
1.项目建设单位从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取得空白申报书(或从“吉林农网”下载)正确填写后,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县(市、区)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以上申报材料均以A4纸打印、纸质封面胶订上报(不要采用塑封或塑料夹包装)。
2.各县(市、区)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申报,在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现场核实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州)农委,其中延边州各县(市)和地级市所辖区要一并报送市(州)财政部门;经市(州)级审核汇总后,由市(州)农委于5月20日前统一将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各1份。梅河口、公主岭市直接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3.请各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严格掌握上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备案。省农委、省财政厅对各地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备案。
(五)项目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园艺特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备案项目建设,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及检查督促。
(六)补贴项目确定。省农委对已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核实,根据检查核实结果确定补贴项目。具体检查办法另行下发。
(七)项目验收。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1月末前对补贴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组织验收,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抽查。县(市、区)对每个项目的验收结果和市(州)抽查结果,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报省农委备案。
(八)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确定的补贴项目,于9月末前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和抽查结果,对合格项目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对不合格项目,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四、资金补贴标准
(一)棚膜蔬菜产业园区。按照2015年初省级预算安排额度和确定的年度扶持项目分配补贴资金,对棚膜园区中新建的标准日光温室与塑料大棚每亩补贴资金比例为3:1,原则上土木结构日光温室或配套建设的小型育苗温室按照大棚标准给予补贴,竹木结构中小塑料棚室不予补贴。扩建园区中只对达到标准的新建棚室给予补贴。
(二)育苗点建设。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育苗日光温室每栋补贴不超过5万元,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每个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五、资金使用范围
1.园区内水、电、路的新建及改造工程补贴。
2.水泥、钢筋及棚室骨架等建筑材料的购置、加工及棚室建设补贴。
3.卷帘机、保温被及棚室用小型农业机械设施的购置补贴。
六、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园艺特产)、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组织工作。农业(园艺特产)部门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申报备案、组织建设、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吉林省蔬菜产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
联系人:省农委 杨 明 电话:0431—88906491
联系人:省财政厅 位长辉 电话:0431—88550794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