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3    浏览次数: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管局 省人社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编办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 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学籍管理系统。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从学前教育阶段开始,对入学残疾儿童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动态监测残疾儿童各阶段教育状况,并做好就学安置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残联要把残疾儿童少年学籍管理系统和残疾人事业管理统计年报系统(残疾证管理系统)有效衔接,摸清本地区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做好教育安置准备。到2016年,全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90%以上。

  2 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鉴定及安置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状况进行鉴定并提出安置意见。

  3扩大随班就读教育规模。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优先考虑采取随班就读方式,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两所办学条件较好、学区人口相对集中的义务教育学校作为随班就读定点学校。其他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区)要制定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具体办法,重点解决师资配备、资源教室建设、无障碍通道建设等问题,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4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要以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为主。除招收视力、听力和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外,要创造条件招收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于残疾程度严重至无法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和资源优势,开展随班就读师资培训、巡回指导和康复训练,并对社区、村屯提供咨询、指导和康复服务。

  5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残疾儿童入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能够在普通幼儿园安置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0—6岁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途径。

  6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在招生考试时要针对残疾学生状况优先录取或降低分数段录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大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力度,使学生获得生存技能及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奠定基础。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部(班)。

  7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省属普通高校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需求。

  8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把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民政、残联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和适应社会能力。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

  9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配备。各地根据在校残疾学生数,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31∶1的生师比确定从事特殊教育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数额,并结合实际合理核定不同阶段教职工事业编制。学前教育按照25∶1的生师比核定教职工事业编制。要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及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管理岗位、专业岗位和辅助岗位。每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一般应配备生活服务人员2人、校医1人、心理辅导教师1人,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可多配备生活服务人员1人至2人。

  10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规定。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务的班主任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其他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的60%;儿童福利机构内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各地要为开展巡回教学、送教上门服务教师以及承担“医教结合”康复训练任务非在校义务人员提供交通补贴。要在表彰奖励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

  11特殊教育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登记制度。从2014年起,特殊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标准,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逐步实行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新引进教师必须具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已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下的在职教师,必须通过考试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连续三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的,不能直接从事特殊教育教学、行为矫正、康复训练等工作。

  12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度,加强教育实践技能教学。依托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和高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办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实践基地。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任教。调整省级教师培训计划结构,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比重,三年时间完成新一轮特殊教育教师省级全员培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每年对在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的教师进行一次培训。依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分期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

  三、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3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模式。认真贯彻国家课程标准,加大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力度,坚持按需施教,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体系。强化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积极开展“医教结合”教学模式改革,注重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强化个别化教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14拓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级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

  15加强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各市地教研、科研机构要配备专职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各师范院校要加强特殊教育研究,为特殊教育实践提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要加强校本教研科研,针对特殊教育实践问题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教研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着重对基层学校开展教研科研指导。加大特殊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定期评选特殊教育优秀教研科研成果并推广。

  四、加大投入力度,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16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逐年提高,2014年达到年生均4000元,2016年达到年生均6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生均6000元的地方不得下调。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7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18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范围予以保证。

  19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教育。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级政府可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20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加快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2016年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要达到省级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重点推进未纳入国家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三年完成建设任务。

  21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随班就读资源建设力度,利用三年时间完成随班就读定点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配备基本的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要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与现代化建设,把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中小学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以及“校校通、班班通”工程,并优先安排实施。加强校园网络建设,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等现代化设施,不断推进全省特殊教育现代化。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实验。

  22增加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经费。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教师培训的比例不低于5%,支持特殊教育教师“医教结合、康复训练”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特殊教育改革

  23加强统筹规划。各级政府是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教育提升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24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改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合理核定特殊教育不同学段教职工事业编制。物价监管部门要合理核定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收费标准。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养、治、康、教工作。人社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医疗与康复服务工作。残联部门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搞好毕业残疾学生的就业安置。

  25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省教育督导部门将把县级政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纳入对县域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督导评估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不到80%标准的,不得申报全国和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将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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