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企〔2013〕395号
各州(市)财政局、商务局,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1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围绕扩大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品牌发展的工作目标,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重点支持以下五类项目:
(一)健康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包括健康养老商贸服务业示范点建设、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培训等项目;
(二)品牌建设项目,包括老字号品牌形象店及连锁经营店、品牌创意设计及云品网络大集项目等;
(三)生活便民服务业项目,包括肉菜便民店进社区项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共同配送项目等;
(四)应急调控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县级应急调运点建设、区域应急调运中心建设等项目;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商务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场监测项目、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项目、打击假冒侵权工作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项目、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
二、资金补助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方式,除部分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单位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营业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方向;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良好。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健康养老商贸服务业示范点建设、肉菜便民店进社区项目的州(市)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报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州(市)财政、商务部门联发的试点项目申请书;
2.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
3.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总情况。
(二)其它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州(市)商务、财政部门的申报文件;
2.企业(单位)项目申请书;
3.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
4.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企业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7.申报单位承诺书;
8.根据财政、商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9.项目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及附件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各州(市)财政局、商务局,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企业作为申报项目的主体以及项目审核、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核项目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 申报程序
1.州(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和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逐项审核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及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一份。其中,健康养老商贸服务业示范点建设、肉菜便民店进社区项目须以规划形式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州(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申报;
2.其他省属单位及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报。
(二)申报时限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已经获得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申报扶持。
六、申报要求
各州(市)财政局、商务局,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企业应对项目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要加强对项目的实地核查,严格核实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选择重点扶持项目汇总上报,并对所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申报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财政厅:苏俊良 钟 怡
电 话: 0871-63627682
电子邮箱: ynczqy2k@126.com
云南省商务厅:
蔡文杰(市场秩序处) 电话:0871-63191360
孙英(商贸服务管理处) 电话:0871-63135027
施丽蓉(市场运行调节处) 电话:0871-63110709
附件: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