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投资〔2015〕343号
关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55号),安排我省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55716万元,专项用于我省近两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投资计划(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落实地方投资,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此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应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其它市政设施。对未开工项目,要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实现项目年内开工目标。
二、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各地发改、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发挥作用。
三、认真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和建设成效等情况。列入本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必须纳入相应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并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实行全程管理。
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均纳入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体系,请严格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和数据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