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3年9月申报期是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人的首个申报期,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3年9月申报期,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以往规定正常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6栏、第7栏相应栏目。
二、“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符合《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代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需缴税(缴回发票全部联次的除外),差额部分仍可免税。即其代开发票销售额、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万元(按季申报为6万元)的,其自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下一个申报期是2013年10月1日-24日。对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具体申报办法将在10月份前另行明确。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