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民政救助对象生存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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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708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民政

救助对象生存验证工作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2〕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我县是全市首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试点区县,2011年征收基金1180万元,征收率为73.16%,全县7.06万人领取居保待遇,年支出7390万元,收支1比6.26,试点工作开展效果较好。与此同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重点优抚、民政定救等民政救助对象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民政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是,通过近期调查和审计发现,部分乡镇(街道)违规参保、违规救助、冒领居保待遇、违背政策享受民政救助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民政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对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和民政救助对象开展生存验证工作,确保各类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重视

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和救命钱,民政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生存的基本保障,都是“高压线”。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和民政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是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单位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民政救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和民政救助资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和民政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相互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自查和整改,认真做好生存验证工作,切实加强社保基金和民政救助资金的监管。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乡镇(街道)必须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民政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管理。一要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落实工作力量,配齐社保中心、民政办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工作职能职责得到认真履行。二要做到信息共享。整合社保中心、民政办、计生办和户籍管理等相关机构的信息资源,对已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核实其生存状况和参保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有疑点的要深入村社(社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原因。三要建立定期验证制度。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居保对象每年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于出生月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保中心进行资格验证;民政对象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重点优抚、民政定救每年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资格验证,城乡低保对象每季度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资格验证。居保对象不能亲自验证的,需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验证证明表》(详见附件),委托其亲属办理认证。四要强化工作责任。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把居保和民政救助对象认证、验证工作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与综合考核紧密挂钩,确保将此项工作抓到实处。

三、彻查清退,严格奖惩

为强化社保基金和民政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堵塞基金流失漏洞,对清查中发现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和民政救助资金,必须坚决清退,严肃处理。一是对正常参保后,失去享受养老待遇资格,隐瞒不报,延长领取时间,清理发现后主动退费的,可免于处罚。二是对非正常参保,清理中主动弄清问题,退出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三是对提供虚假信息参保,恶意套取养老待遇,拒不清退的,必须坚决处罚。四是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包庇,为自身或他人套取养老待遇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对主动检举揭发的举报人,根据查实金额,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安排和工作落实,在7月30日前完成清退工作。8月上旬,县上将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清退工作落实不到位或不作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件:巫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验证证明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

 

巫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验证证明表

 

姓名

 

性别

 

本人签字及指拇印(或近期生活照片)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

地址

 

户籍地址

 

村(居)

委员会意见

 

注:村(居)委员会意见档必须写明:此人健在,并签署经办的村干部姓名,加盖村(居)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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