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77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1〕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治对象
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原则和程序
(一) 救治原则
定点救治的原则。确定区一院、高新区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和区救助管理站站内突发疾病救治定点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应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再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流浪乞讨病人。
(二)救治程序
按照区流浪乞讨三级救助管理体系确定的方案,区民政、公安和市政等部门及街镇工作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完善交接等相关手续;也可通知区急救指挥中心(120)或拨打公安110,由急救指挥中心或公安直接将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在收到病人后,应及时实施救治,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对其病人身份进行甑别、确认。
三、妥善安置流浪乞讨病人
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经救治医院同意,经查明户籍非本辖区的救助对象,由救助站接回按程序予以救助;户籍在本辖区的非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街镇帮助病人办理离院手续或联系亲属。对个别无法查明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亲属的流浪乞讨病人,滞留医院时间较长的,由区民政局暂时安置到敬老院,区救助站负责进一步做好查找工作。对经救治无效死亡、又暂未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病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由发现地街镇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四、救治费用标准、结算方式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的规定实施。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须报区财政局、区救助站审核后实施。
(二)费用结算方式。各定点医院每半年向区救助管理站报送《九龙坡区定点医院收治流浪危重病人登记表》(见附件),由救助站对收治过程予以审核,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区救助站签字予以确认,报区财政局结算救治费用。
救治对象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区财政局从救助经费中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救治费用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渠道解决。结算后的自付部分,可以由户籍所在地街镇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各街镇、各单位和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附件:《九龙坡区定点医院收治流浪危重病人登记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