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2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农机试验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第54号令)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附件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 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 黑体。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 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 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 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 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名称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 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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