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2

  第13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年2月14日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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