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黔安办〔2013〕34号

发布日期:2013-05-17    浏览次数:4

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贯彻落实《意见》的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3年5月13日至8月底。

  二、督查内容

  (一)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宣传学习《意见》的情况;

  (二)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意见》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或制度的情况;

  (三)各地区按照《意见》的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各地区推动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五)各地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形势分析研判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自查方案和督查检查方案,立即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形成自查报告,并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检查。并适时组织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集中督查,督查结束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三)5月中旬至6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检查;7月至8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牵头组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的督查组,集中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准备相关工作资料迎接检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行动、“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活动,认真开展好贯彻落实《意见》的检查督查工作,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全面、问题查找深入、措施积极有效,不断提升道路安全整体水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安全监管局张龙,联系电话:0851—6891450(带传真),电子邮箱:360573984@qq.com。省公安厅胡晓,联系电话:0851—5620694。省交通运输厅丁昌武,联系电话:0851—6511443。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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