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就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兰介绍说,省民政厅全面了解各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新做法、新经验,组织人员对两个法规进行了修订,修订通过后的法规将于8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靳来舜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内容。修订后的《选举办法》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换届选举原则、村委会组成和任期、换届选举组织机构、选民登记、选举程序、违法处理、罢免程序、职务终止、补选等内容。其中《选举办法》在候选人方面,一是删除了候选人资格条款,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可能被提名为候选人;二是增加了村民自荐条款,符合当前农村民主发展的趋势。(西部商报 记者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