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证据新规

发布日期:2013-05-14    浏览次数:2

  2013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文件号:120618174-3303-01, https://federalregister.gov/a/2013-08227 ),决定修改其《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本次修改涉及:(1)对事实信息进行重新划分及定义;(2)对不同类型的事实信息(即证据)设定了严格的提交期限。

  上述修改将于2013年5月10日正式生效,该规则将适用于所有在该生效日期之后发起的调查(含原审及复审)。

  一、本次修订的重大影响

  (一)答卷数据信息提交期限趋严

  根据旧条例,新的事实信息可以在(1)复审周年月最后一天后的140天内提交;或(2)反倾销或反补贴核查开始前7天之前提交。该旧的规则已被此次修订所废止。这条规则的重大影响在于,除非美国商务部在补充问卷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否则企业很难再以任何形式对其所提交的数据库信息进行修改。本修改对于在调查开始之初的生产要素信息及销售数据信息的搜集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要求。

  (二)替代国价格信息必须在初裁前提交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所有替代国价格信息必须在初裁前30天提交。如果初裁延期,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延期后重新计算的初裁前30天的期限内再次提交替代国信息。但是,在初裁之后,任何利害关系方都无权再递交新的替代国价格信息。搜集替代国数据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的工作,本次修订大大缩短了搜集替代国价格的时间,给企业应诉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摘要

A.事实信息的划分及定义(条文:19 CFR 351.102(b)(21))

 

分类

新版

旧版

1

为回答问卷而提交的证据;

Evidenc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questionnaires;

原始和补充调查问卷答卷;

Initial and supplemental questionnaire responses;

2

为证实指控而提交的证据;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allegations;

用于证实指控的数据或说明;

Data or statements of fact in support of allegations;

3

替代国价格或基准价格;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to value factors under 19 CFR 351.408(c) or to measure the adequacy of remuneration under 19 CFR 351.511(a)(2)

其他数据或说明;

Other data or statements of facts; and

4

由美国商务部自行搜集的证据;

Evidence placed on the record by the Department

文件证据。

documentary evidence.

5

除上述 4 项以外的其他事实信息。

evidence other than factual information described in (i)–(iv)

 

  注:(新旧版无明确对应关系)

  B.事实信息提交的期限(条文:19 CFR 351.301)

  (一)新增提交要求

  1.事实信息提交期限修订后,利害关系方在提交事实信息时,必须指出该事实信息属于19 CFR 351.102(b)(21)的哪一种信息类型;

  2.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交事实信息是为了反驳、澄清或更正其他利害关系方已提交的事实信息,则该利害关系方必须同时指出已被记录在案的事实信息的细节,以便美国商务部和其他利害关系方迅速找到该事实信息。

  3.对于第5类事实信息(即除前4项以外的其他事实信息),提交者必须解释清楚为何其提交的信息不符合§ 351.102(b)(21)(i)–(iv)的信息定义,同时提交者还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陈述以解释其提交的信息以及美国商务部必须考虑该事实信息的理由。

  4.美国商务部可以进一步要求任何利害关系方在任何时间期限内提交事实信息。

  (二)提交期限修订摘要

  1.为回答问卷而提交的事实信息

  1)原始调查问卷答卷提交期限为收到之日起30天,美国商务部发出调查问卷7天后应视为利害关系方已收到;

  2)补充调查问卷答卷提交期限由美国商务部具体指定;

  3)回答问卷遇到困难时利害关系方应于收到问卷14天内与调查机关联系;

  4)应诉公司可以书面请求美国商务部进行调查问卷说明;

  5)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事实信息以反驳、澄清或更正其他利害关系方已提交的事实信息,时间期限为原始调查问卷答卷提交之日起14天内,或补充调查问卷答卷提交之日起10天内;

  6)原始事实信息提交者可以在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反驳意见后7天内进一步提交反驳、澄清或更正意见。

  2.为证实指控而提交的事实信息

  1)提交的事实信息必须同时附有一份不超过5页纸的关于指控和支持性证据的摘要;

  2)在反倾销调查或行政复审中,关于市场可行性的指控信息提交期限为利害关系方提交答卷后10天;

  3)低于成本销售指控的提交期限为:

  l      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全国性倾销指控的提交期限为原始调查问卷签发之日起20天;

  l      反倾销调查中,关于某公司倾销指控的提交期限为调查问卷答卷提交之日起20天;

  l      行政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更复审中,关于某公司倾销指控的提交期限为应诉人提交相关部分答卷之日起20天;

  l      反倾销快速复审中,关于某公司倾销指控的提交期限为复审立案公告之日起10天。

  4)从关联公司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采购主要投入

  申请人或国内利害关系方的提交期限为应诉人提交相关部分答卷后20天。

  5)全国性补贴指控

  l      反补贴调查中,提交期限为初裁日期前40天;

  l      行政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更复审中,提交期限为原始调查问卷答卷提交之日起20天;

  l      反补贴调查中,所有关于上游补贴的指控提交期限为初裁之日起60天。

  6)其他指控

  利害关系方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其他指控信息后,美国商务部长将发放一份备忘录告知接受或拒绝:如果拒绝,将告知拒绝理由;如果接受,将发放反驳时间表。

  7)反驳指控事实信息

  申请人或国内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指控10天内,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反驳意见。

  3.替代国价格信息和基准价格信息

  1)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提交期限为初裁日期前30天;

  2)行政复审/新出口复审/情势变更复审中,提交期限为初裁日期前30天;

  3)快速复审中,提交期限由美国商务部具体指定;

  4)替代价格信息提交后10天内,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公开获得信息以反驳、澄清或更正该替代价格信息;

  5)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公开可获得信息不得作为计算替代价格的基础。

  4. 美国商务部自行搜集并记录在案的事实信息

  美国商务部可以在任何时间将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记录在案。

  5.其他事实信息

  1)原始调查中,提交期限为初裁日期前30天或实地核查日期前14天,以日期在前者为准;

  2)行政复审中,提交期限为初裁日期前30天或实地核查日期前14天,以日期在前者为准。

  (来源: http://www.jtntrade.com/usa/usad/usadnews/2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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