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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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176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1〕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九龙坡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和养殖业产品。本办法所指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殖业大户。

第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指导、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辖范围内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中尽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蔬菜种植规模在20 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在100头以上;水产养殖在30亩以上;果树种植在50亩以上的生产户必须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所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够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追溯链条。

第七条  各有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不得漏记和伪造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负责。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

第九条 生产记录文本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提供。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农产品生产记录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应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四章 指导培训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促进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建立、规范和完善。

第十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抽查一次,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辖范围内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工作,每月检查一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并及时通报检测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同时,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推荐“三品一标”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申报;已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不予推荐“三品一标”复查换证;不予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惠农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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