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200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
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司办[2007]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司法鉴定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现就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援助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司法鉴定援助受理
司法鉴定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一)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
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援助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所辖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二)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司法鉴定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负责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
三、司法鉴定援助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援助后,应当在《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司法鉴定援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区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的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如本区县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鉴定能力,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由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的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机构鉴定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后,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并连同《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及时归档。归档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复印2份,报送指派本例鉴定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四、鉴定援助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司法局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鉴定援助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援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指派的鉴定援助不得推诿,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要做到优质高效地完成本机构承担的司法鉴定援助任务。
(三)各区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总结和上报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情况,切实把党和政府关心的、人民群众期望的、关系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司法鉴定援助工作做好、做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重庆市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受
援
人
基
本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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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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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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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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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
机构
意见 |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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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门意见 |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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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办理情况 |
年 月 日受 指派, 年 月 日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司法鉴定援助依据。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复印2份报指定鉴定的管理部门(其中1份由鉴定管理部门送法律援助机构),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