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10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环发〔2014〕6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中,认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可以申请界定。
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可能发生了重大变动的,可以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界定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将申请界定的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递交至原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
申请材料应详细说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平面布局、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的变动情况,以及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产排污数量和环境影响的变化情况。
四、环保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可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应对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得出明确结论,并就项目下一步环保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及时向委托的环保部门反馈审查意见。
五、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反馈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环保部门将界定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项目环保管理提出要求。
六、项目发生下列变化的,原则不界定为发生重大变动。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等发生变化,但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部分发生变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了不良环境影响的。
七、对界定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对界定不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三同时”过程中完善环保措施,不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八、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