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3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2011〕28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能降耗工作,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3年12月5日

云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能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推动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师,是指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称,经考试获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由用能单位聘任从事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并代表节能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能源管理师的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并根据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能源管理师培训和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报名参加能源管理师培训:

  (一)具有高级技工资格或中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六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两年;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一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报名培训时需提交《云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报名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培训实施机构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经培训完成后方可参加省工信委组织的考试。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时间达不到百分之八十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云南省能源管理师证书》,并对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获得《云南省能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一次能源管理继续教育,能源管理继续教育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相关机构培训。

  第九条 《云南省能源管理师证书》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持有的,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提交参加能源管理继续教育的证明和所在单位确认的本人工作总结,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定后予以续期。

  第十条 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师。

  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师,并按照下列要求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师:

  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聘任一人;

  年综合能耗一万吨(含一万吨)至二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聘任二人;

  年综合能耗二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聘任三人。

  鼓励年综合能耗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聘任取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能源管理师代表所在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聘的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国家及本省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及用能设备(产品)淘汰更新情况;

  (三)协助所在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节能监察、监测任务;对监察、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四)负责有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师一经聘用,对用能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参与拟定所在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三)负责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内部能源审计,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其他能源消耗报告;

  (四)参与编制本单位节能规划、计划,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对用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状况及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其它用能巡查工作,参与用能设备的安装、测试及验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用能设备(产品)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能源节约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参与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及节能培训工作;

  (八)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所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采纳能源管理师提出的有关节能建议。鼓励用能单位充分发挥能源管理师的作用并对持证上岗履职期间有突出节能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能源管理师发现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用能单位负责人对能源管理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用能单位负责人对能源管理师的书面意见不予处理的,能源管理师应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自聘任能源管理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聘任人员名单报送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每年能源管理师备案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聘任能源管理师,或者无法保障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在年度节能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能源管理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用能单位能源浪费,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回其能源管理师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

  云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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