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你部《关于建议重新核定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标准的函》(工信部无[2012]4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全国使用的GSM、CDMA网络频率, 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每年1700万元/MHz,1800MHz频段每年1400万元/MHz;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每省每年170万元/MHz,1800MHz频段每省每年140万元/MHz。使用范围达到或超过10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在全国使用的收费标准计收。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中国铁路总公司收取的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GSM-R(885-889/930-934MHz)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850万元/MHz。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518号)规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列入“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第1030174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用于国家和地方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专项监管、无线电频谱规划调整补偿、信息安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四、你部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