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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奖励新规 引领创新 激励人才

发布日期:2010-10-26    浏览次数:1

  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222号令,修订后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颁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奖励数量,加大了奖励力度,强化了激励作用。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高等级奖项数量,一、二等奖的奖励数量分别为30项左右、60项左右,较修订前增加了1倍多,对奖励总数没有具体限定,旨在充分调动区域内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聚集更多创新人才,使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优秀成果在政府层面得到肯定与表彰,促使区域内的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服务首都发展大局,为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城市的发展目标增添新动力。

  二是完善奖励工作体制和机制,规范了评审程序,提高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修订后的《办法》将有关“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条款统一修改为“记名”投票或打分,以提升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使评审结果更趋公平、公正。《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候选人、候选项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明确了受理撤项的时间和程序,完善了专家回避制度和异议处理的要求程序等相关内容。通过不断完善奖励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营造科技创新的优良环境,提高奖励评审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是强化政府导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奖励是科技活动的指挥棒,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是奖励工作的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中修订完善了市科学技术奖各类成果的推荐条件和奖励标准,突出引导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关注解决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更加注重科技成果产生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明确了成果应用年限,强化了对成果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检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充实完善奖励条件、标准,加强政策导向,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完善了科技奖励的监督机制,倡导良好的学术作风。为加大社会对科技奖励的监督力度,尽力杜绝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现象,促进科技奖励工作进一步走向“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细则》在原有初审结果公布的基础上,增加了受理项目公布程序;设立了“监督及管理”章节;增加了评审信誉管理等内容。加强了对参与评审工作中不同行为主体(评审委员、推荐单位、候选人、候选单位)的监督机制,增强各类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以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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