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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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794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巫溪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五日

 

 


巫溪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白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

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强制执行和以支定收、逐步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在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前提下,达到改变退(离)休费全部由单位统一包揽、毫无积累的现状,逐步减轻国家及单位负担,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 本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 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含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 经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1、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我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起步阶段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统筹比例:

    (1)没有退 (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退 (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3)退 (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并由单位在发放

工资时扣缴。

3、如遇国家统一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从第二年起相应提高征收统筹经费比例。

4、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今后随着物价、退(离)休人员的增减和待遇的变化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6、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8月起缴纳。1996年8月1

日以前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投保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计算投保年限。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补充保险金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

个人储蓄保险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记入个人帐户。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 国家和重庆市现行规定予以保留的退(离)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年初核定、年终结算的办法,按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先缴后拨,不缴不拨”的缴拔挂钩办法,即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全额缴纳到县财政局在资金服务部开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不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5日前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拨付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足额转入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再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按2‰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

    (二) 单位、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记入《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作为退(离)休时计发其退(离)休养老金的依据。

    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    ‘

    (一)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

    1、退(离)休费。    .

    2、国家和重庆市现行规定予以保留的退(离)休人员享受

的有关津补贴。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暂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标准的规定执行,以后逐步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单位和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议支付。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在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人意愿支付给本人,如工作人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 存入银行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老保险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二)工作人员调动,单位建制发生变化,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撤销、合并应及时到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转移手续。

    (三)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在要新参加工作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投保期间死亡的人员,将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终其法定继承人。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经县人事局会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查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体手续的次月起由县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时支付退休费。工作人员未达到法定退(离)休条件,由各单自行批准(离)休的人员,由原单位支付退(离)休费。   

(六)巫溪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县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给付、保值增值等项工作。所需管理经费的提取按照渝办发〔2007〕7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县财政局监督使用,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七)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制度,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及

银行的监督。

七、其它

    (一)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按照本《试行意见》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待遇不变。

(三)投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或养老保险金领取情况,所在单位和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四)本试行意见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试行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保险  意见  通知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7日印

校核:王先国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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