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15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2013年修订)》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引导电镀行业集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强污染防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2007年印发实施的《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0日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2013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电镀行业准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调整结构、引导集中、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产业定位,配套设立电镀集中加工区。严格控制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段及其上游沿岸新设立电镀集中加工区。渝西地区区县位于重庆主城上游的电镀集中加工区原则上为笔记本电脑项目配套。
(二)电镀集中加工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环境准入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三)新建的电镀生产线(厂、车间)与居住区、学校、医院、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对大气要求较高的医药、食品等企业之间的防护距离应不低于200米。
(四)新建和改扩建的电镀生产线应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主城区和已设立电镀集中加工区的区县(自治县)中位于电镀集中加工区外的现有电镀企业,应搬迁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
(五)除国防军工、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在电镀集中加工区外新布局电镀项目。对于经论证确需在集中加工区外布局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征地和厂房建设费用)。
(六)新建和改扩建的电镀项目应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七)新建电镀集中加工区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模式,禁止分地块由入驻企业自行建设。
(八)已设立和新设立的电镀集中加工区应在1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工艺与装备
(一)电镀生产线应采用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电镀工艺,采用无氟、无铬、低铬或三价铬的钝化工艺。严格执行国家含氰电镀工艺方面的产业政策规定。除国防军工等特殊需要外,严格限制含铅电镀工艺。
(二)电镀生产线应选择自动生产线,其整流电源、风机、加热设施等电镀装备应采用节能电镀装备。除在技术上不能实现自动控制的复杂结构件等有特殊要求的电镀外,禁止新建手工或半自动电镀生产线。
(三)电镀生产线应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槽,以及回收镀液的回收槽等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工艺。
(四)新建的各类镀槽(包括前处理和钝化等工段)要按照“生产设施不落地”的原则,将镀槽设置在厂房二楼及以上楼层。对确因条件受限,不能设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的镀槽,必须架空设置在离地坪防腐面40厘米以上,并使用托盘、围堰等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废水、镀液滴落地面,架空层也必须进行防腐、防渗漏处理。
(五)从事电镀作业的生产厂房、地面、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车间内实行干湿区分离。湿镀件上下挂具作业必须在湿区内进行。车间地坪自下而上至少设垫层、防水层和防腐层三层。
三、环境保护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要求。
1.废气治理:必须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要求,通过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分类收集,采用自动控制设施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
2.废水治理:应遵循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采用自动控制设施处理。污水排污口必须达到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安装流量计及pH、重金属特征因子、COD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联网。电镀废水污水管网应架空布置,禁止采用填埋方式。
电镀集中加工区应集中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管理运营。
3.固体废物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分类配备与规模相匹配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按规范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要制订处置计划,建立台账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三)电镀集中加工区投产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四)对于有工件抛磨(打砂、抛光)工序的电镀企业,抛磨车间须严格按要求设置粉尘处理装置。
(五)电镀集中加工区和电镀生产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四、安全生产
(一)电镀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电镀(包括化学镀、氧化等)生产作业操作过程中的一般性安全技术管理要求按AQ 5202《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电镀集中加工区的危险化学品应由加工区统一采购,实行专库储存。电镀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及散落、泄漏和废弃物品处理的安全要求按AQ 3019《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执行。
五、资源综合利用
(一)电镀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镀层金属原料综合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用量应不低于以下标准(清洁生产二级标准):
镀锌―锌的利用率(钝化前)≥80%;
镀铜―铜的利用率≥80%;
镀镍―镍的利用率≥92%;
装饰铬―铬酐的利用率≥24%;
硬铬―铬酐的利用率≥80%。
单位产品新鲜水用量≤0.3t/㎡
(二)电镀生产企业及电镀集中加工区应建设废水循环利用设施,机械件电镀项目水循环回用率不得低于50%,电子电镀等要求较高的贵金属电镀项目水循环回用率不得低于30%。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镀集中加工区和电镀生产线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要依据本准入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能投产运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二)电镀行业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镀集中加工区和电镀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市电镀行业协会要加大国家产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电镀行业技术进步,适时公告电镀企业资质等级名单,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附则
(一)本行业准入条件适用于全市所有类型的电镀集中加工区和电镀生产线。
(二)本行业准入条件所称电镀生产的范围是指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的电镀、化学镀、刷镀,金属钝化,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表面处理。
(三)本行业准入条件中的“重金属”指铅、汞、镉、铬、镍、银和类金属砷。
(四)本行业准入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5月28日起实行的《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渝办发〔2007〕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