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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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7月1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三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6月  日

  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党员远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加强和促进全省农村党员干部远教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统筹兼顾。根据全省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地方财力状况,保证重点,适当平衡。

  (三)适度激励。对创新推进农村党员远教工作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全省农村党员远教年度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

  2.农村党员远教终端站点设备设施维护、更新及学用补助。

  3.农村党员远教终端站点管理员培训及补助。

  4.农村党员远教教学资源开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统一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分配因素根据每年全省农村党员远教重点工作,各地农村党员远教日常工作任务量、当地财政财力状况、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包括:农村党员远教终端站点建设因素、教学资源开发因素、工作队伍保障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及其他因素。

  第七条  各因素具体内容和确认方法如下:

  (一)农村党员远教终端站点建设因素由各地终端站点设施设备配置、维护、管理等组成,根据全省各地终端站点数量确定。

  (二)教学资源开发因素由各地经省委组织部审定的年度党员远教教学资源开发任务组成,根据教学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实施差异性补助。

  (三)工作队伍保障因素由终端站点管理员队伍建设、管理、培训等组成,终端站点管理员数按照站点数确定,管理员补助标准按照工作绩效确定,培训补助按每年轮训一次标准执行。

  (四)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政财力状况确定,向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五)重点工作及其他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由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年度全省性重大党员远教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以及各地对全省有示范意义的党员远教创新工作、特色工作、亮点工作等组成,根据省委组织部全省党员电教远教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其他因素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以及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根据我省党员远教发展规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等,收集、整理基础数据资料,细化相关因素设置,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与重点工作、终端站点建设因素相关的材料;教学资源开发项目的内容和依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三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分配方案中涉及的全省性党员远教设备购置项目,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可以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备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地组织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联合检查或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三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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