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丰都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1
ta content="text/html; charset=x-cp20936" http-equiv="Content-Type"> ta content="Word.document" name="ProgId">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2" name="Generator">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2" name="Originator"> ink href="yuantest.files/filelist.xml" rel="File-List" /> ink href="yuantest.files/editdata.mso" rel="Edit-Time-Data" /> ink href="yuantest.files/themedata.thmx" rel="themeData" /> ink href="yuantest.files/colorschememapping.xml" rel="colorSchemeMapping" />

渝文备〔2015〕2464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丰都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丰都府发〔2008〕7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丰都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丰都县解决移民

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丰都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困难移民进行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丰都县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生活困难问题。

——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方 式

第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其中以困难补助为主。

第七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困难补助范围

丰都县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二)困难补助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移民家庭,不纳入困难补助范围。

(1)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2)家庭中有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

(3)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家庭中有中央、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县属公益性企业职工;

(5)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

2、纳入困难补助范围的移民家庭中下列人员不纳入困难补助对象。

(1)服刑、批捕在逃人员;

(2)县属国有企业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人员;

(3)申请时已经死亡的人员。

二、困难补助标准

凡符合困难补助范围的移民家庭,按照该家庭2007年10月31日前户籍在册(含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且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0元,但每户移民家庭每年困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困难补助程序

(一)户主申请。由户主持销号合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下岗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 (居)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填报《重庆市三峡库区丰都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审批表》。

(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移民办或经济发展办、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移民身份资格、户籍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议。居(村)委会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居(村)民代表,对申请困难补助家庭及成员是否符合困难补助范围和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由居(村)委会组织进行初审。

(四)初审公示。居(村)委会将通过初审的困难补助对象在居(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

(五)乡镇审定。初审公示期满后,居(村)委会将无异议的困难补助对象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六)部门审批。由县移民局牵头,组织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困难补助对象进行审查,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特殊救济

没有享受困难补助的移民家庭,因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患重大疾病和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特殊救济。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局综合管理,县财政、民政、就业等部门协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条 部门职责。县移民局负责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管理与拨付;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移民部门做好困难移民家庭的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移民领取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进行核实;县信访办负责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工作期间的移民信访稳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编制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移民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全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实施工作方案制定、困难移民对象的核实、公示、审查、资金发放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县级其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

(一)县移民局、县财政局根据重庆市政府下达的三峡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额度和各乡镇审定、部门审批的困难补助人数,下达各乡镇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计划。

(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移民办或经济发展办,乡镇移民办或经济发展办通过银行以活期储蓄存折的方式将困难补助资金发放给移民家庭。

(三)县财政局、县移民局、乡镇移民办或经济发展办对三峡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设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

(四)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困难补助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开展,次年春节前发放到移民家庭。

第十二条 对纳入困难补助范围的移民家庭及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移民局和各乡镇要对纳入困难补助的移民家庭进行建档立卡,每年在此基础上对移民家庭中已经死亡、迁出市外、大中专毕业就业和不再符合困难补助范围的移民家庭及人员进行核减;对新增符合困难补助范围的移民家庭及人员进行核增。

第十三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组织实施。在本县内移民乡镇安置的,由迁入地负责组织实施;在本县内非移民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迁出本县在市内库区移民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户籍迁出本县在市内库区非移民区县安置的,安置地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没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部门要对困难补助对象的真实性、资金发放及拨付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移民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及成员基本情况,对因瞒报、虚报困难补助家庭及对象而套取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限期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并取消该家庭继续申报困难补助的资格。同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丰都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三峡移民 遗留问题△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    人武部。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214日印 


ta>
ta>
ta>
ta>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