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投资〔2015〕385号
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246号),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8000万元,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安排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发改部门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建设任务和目标。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确保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一年负荷率应达到60%,第三年开始应达到75%以上。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每月3日前向我委报送本投资计划项目截止上月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均纳入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体系,严格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和数据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1. 浙江省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2. 浙江省2015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