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0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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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774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九龙坡府发〔201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市形象提升年”活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求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任何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依法引导、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二、依法开展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为九龙坡区范围以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救助内容。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健康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救助工作实行实物救助,不提供现金。

(三)救助程序。对有受助意愿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其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要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先送救助定点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救治后(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再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

(四)救助分工。建立区流浪乞讨三级救助管理体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生局、杨家坪步行区管委办和相关街镇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救助管理站。通过该体系,搭建一条快速救助通道,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救助管理长效机制。

区民政局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监督和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开展具体工作。

三、全面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要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二)做好受助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建立受助人员财物、作息、防疫等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服务。受助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后,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其它物品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救助管理站的作息制度,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要做好站内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发生传染疫病,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救助期限1次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区民政局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其行动。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部门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不资助交通费。我区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区救助管理站接收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对个别无法查明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亲属、工作单位,滞留救助站或定点医院时间较长的,由区民政局暂时安置到敬老院或老年公寓,救助站负责进一步做好查找工作。

(三)树立救助管理工作大局意识。按照区流浪乞讨三级救助管理体系确定的方案,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九龙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四)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救助大格局。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争取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创新救助工作理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大力开展救助服务。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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