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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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合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8日
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2013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全面加强水、气、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及污染源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加快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实现更高水平的“三个说清”。提升监测能力和队伍素质,强化监督考核,促进环境监测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探索用环境质量引导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办法,推动环境管理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战略转型。
一、开展环境监测各项重点专项工作
(一)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武汉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网,继续做好10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6项指标的监测和数据发布工作。襄阳、宜昌、荆州、黄石、十堰、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等12个市州要按照国家提前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要求,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襄阳、宜昌、荆州确保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升级改造与更新并开展试运行,使其具备开展空气6项指标的监测能力,在2013年底前,全面开展空气自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各项污染物实时浓度值和AQI指数;黄石、十堰、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升级改造并投入运行。
(二)加快形成城市圈灰霾监测网络。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要加快推进灰霾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的执行进度,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站房建设,实现与省站的联网和数据传输,形成武汉城市圈灰霾自动监测网络,全面开展城市圈城市灰霾研究性监测。
(三)进一步完善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系统。由省厅组织对全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终端进行改造,实现对所有站点的远程诊断和质量管理。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和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完善联网平台的预警预报、数据审核、图集制作等重要功能,提高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要按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所有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的维护和巡检,严格质控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鄂环发[2013]7号),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水质、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武汉城市圈水质等环境质量信息。重点开展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时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依法督促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积极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在借助网络发布的同时,通过手机软件、户外大屏等方式,对外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当环境质量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时,及时发布环境质量预警信息。
(五)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地表水全分析工作。全省39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61项)监测,88个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61项)监测,全年完成一次水质(109项)全分析工作。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各地在辖区所有行政村中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村庄开展一次水质(64项)普查监测,孝感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9项)调查监测。全省各县(市、区)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64项)调查监测。围绕国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新要求,各地要按照地表水109项全分析能力需求,加强二级站实验室分析能力建设,配备各类亟需的仪器设备,尽快形成地表水109项全分析的工作能力。
(六)开展保护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面系统的掌握我省湖泊水质状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81号),对《湖北省首批湖泊保护名录》确定的308个重点湖泊开展水质监测。其中省控(含国控)湖泊和武汉城市圈专项监测中的湖泊依据《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中规定的监测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非省控湖泊每年丰水期(6月~9月)和枯水期(本年度安排在11月完成)各监测一次。
(七)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规定,加强污染源自动在线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对外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和超标排放企业名单,督促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75%(数据传输有效率=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数据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5%。
(八)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在全省10个市州44个县(市、区)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辖区组织开展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完成考核断面(点位)的日常监测工作,按时上报考核数据及数据审核报告。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保障考核工作经费,争取更多转移支付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
(九)加快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执行进度。宜昌、恩施要加快清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6月底前完成站房建设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7月底前完成试运行,8月底前项目整体通过验收。武汉、鄂州要尽快完成梁子湖水域水质自动站的建设与更新改造,在9月底前通过整体验收。襄阳、武汉、孝感、仙桃要加快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中跨省、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9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二、组织实施各类环境监测工作
(十)开展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各地按照《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做好省控环境质量监测网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降水等常规监测工作,科学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方案,充分保障监测质量,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十一)开展污染源监测。各地组织对本辖区国控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工作,切实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性,全面推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公众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十二)开展各项专项监测。一是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全省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列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按照《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二是推进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各市(州)、直管市至少选择3个整治村庄(不再选择2009-2012年监测的村庄),开展饮用水源地、地表水水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三是推进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各市(州)、直管市至少选择3个大型蔬菜基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四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三峡库区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加大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完善应急监测程序和预案,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开展应急监测。建立健全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应急监测档案库。各级环境监测站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活动。五是开展生态遥感监测与评价工作。选择有条件的监测站开展生态遥感监测野外复核。继续开展水环境遥感监测示范系统研发等研究工作,修订生态遥感监测图集,按季度制作《湖北省水环境遥感监测图集》。
(十三)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全省各地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按照《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特别是在灰霾天气多发季节,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努力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十四)开展各类研究工作。武汉城市圈各城市依托灰霾超级站启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研究和城市灰霾成因分析研究工作。省站开展PM2.5监测仪器的环境适应性与性能评价研究,为全省空气自动监测仪器选型、安装、维护、监测提供技术指导。鼓励各地加强监测方法与综合分析的研究。
三、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五)开展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等文件要求,对各市州所属环境监测站进行考核。与各市州环保局签订年度环境监测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环保局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六)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012-2013年)>的通知》(环办[2012]106号)要求,全省将继续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会商工作,对环境空气质量按新标准进行预评估。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
(十八)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清理历年未执行完毕项目,组织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监测基础工作
(十九)加快推进各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尽快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达到国家一级站的建设标准。十堰、荆州、孝感、黄冈、随州、恩施等市州监测站要在今年达到国家二级站的建设标准。天门、潜江、仙桃和神农架林区监测站要在今年达到国家三级站的建设标准。全省除鄂州外的12个地级市今年要保证1-2个区县级站达到国家三级站的建设标准。已经达到二级站建设标准的6个市州监测站要进一步提高监测站的标准化程度,拓展监测工作能力。2012年环境监测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已明确但尚未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地区,要尽快完成辖区县级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十)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针对当前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新需要,由省厅举办多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班,对全省环境监测站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空气新标准宣贯,开展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质量管理、联网发布等相关技术培训,对二级站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表水109项全分析培训,提高监测人员对大型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方监测培训计划,采取“技术骨干下派上挂”等多种形式强化监测技能的学习效果,加大对三级站的培训指导力度,强化对水质29项分析能力的培训,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水质监测的实际操作技能竞赛。各地全年参训人数应达到辖区在职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培训考核通过率应高于95%。
(二十一)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各地要继续完善各项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制订监测质控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三级站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突出抓好实验室分析之外的质控工作,对样品采集等环节开展现场指导,从源头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各地应做好计量认证及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襄阳市通过地表水(109项)监测能力的持证上岗考核,其他市州通过地表水(64项)监测能力的持证上岗考核,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及其他各县(市、区)站通过地表水(29项)监测能力的持证上岗考核,力争新增监测项目全部通过计量认证扩项评审,已经取得持证上岗资格的地方继续提高同一项目双人持证的覆盖率。
附:2013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