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丰都府办发〔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相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市驻丰单位:
《丰都县三峡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县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安置、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补助支出;
(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供电及通讯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库区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四条 库区基金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财政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库区基金预决算管理。库区基金使用应与现有的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结余、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申报管理
(一)用于解决移民特殊困难补助的资金申报。由县政府统一制定实施方案,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移民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居委会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初审,各移民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县移民局,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共同审定。
(二)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每年县政府根据库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支持项目汇总后报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使用库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根据审定后的项目报市重庆市财政局和移民局审批。
(三)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凡使用库区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当向县移民局申报项目计划,项目计划要符合丰都县移民发展规划,纳入规划的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规模、法人单位、移民收益人数、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筹集渠道及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等技术经济指标。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下的,应当编制报送实施方案,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库区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纳入县财政局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按规定用途核算管理。年终结余的库区基金,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库区基金的拨付方式
(一)对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困难补助、特殊救济等个人生活补助支出,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定的支付计划,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县移民局专户,由移民局再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发给移民家庭或个人。县移民局应建立以身份识别为标识的移民个人档案。
(二)对经批准的项目扶持资金,按照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拨款。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后拨付30%;项目完工后经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后再拨付50%;项目完工后,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发〔2007〕63号)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待项目档案资料和会计资料完成后,经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如自筹资金没有落实、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的,不得拨付款项。
(三)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县移民局要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项目实施中涉及财政性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 库区基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财政、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