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外资〔2014〕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下简称《2013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部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本市相关管理办法将待国家办法明确后修订出台。为规范过渡期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除按《2013目录》第十二条规定保留核准的继续实行核准制外,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不再办理核准手续。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的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仍按《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若干意见》(沪发改外资[2011]022号)执行,其中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项目,由原具有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备案。
《2013目录》中国家进一步向地方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暂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或备案。
三、属于《2013目录》备案范围的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按下列规定实施备案:
(一)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以下文件: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2、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3、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在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三)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四)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应通过本市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备案等基本信息,并将备案意见抄送相关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国家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简政放权,尽快研究修订本市相关管理办法。过渡期内,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机构应认真按规定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待本市相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并颁布实施时失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