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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7    浏览次数:6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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