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146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川府办发﹝2008﹞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南川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各乡镇、街道,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区域,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好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三)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求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方可救助。对以乞讨为生活方式或者以乞讨为敛财目的、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作特殊处理。
(四)严格救助程序。救助管理站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离站。
(五)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领导,改造救助管理设施,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网络体系,搭建救助服务平台。区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标准化服务、信息化手段、社会化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实施救助服务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护送工作;对无法查清其本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流浪乞讨人员,报经区民政局批准后送发现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安置。要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和车站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动救助,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六)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支持救助管理站依法开展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救助经费的监管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执行好年度预算。市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职责,并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街头劝助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为救助管理站设立救助引导牌提供方便。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自愿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不得在中途遗弃;要积极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证工作;及时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特别是行为失控的精神病人护送到定点医院,并协助医院维持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秩序。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助救助管理站,指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引导。交通部门要指导城区汽车站设立受助人员专用换票窗口,为救助管理站订购车票、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团区委要组织发动青年志愿者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开展街头劝助活动。区残联要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将流浪乞讨人员中家庭贫困的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救助范围;协助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各乡镇、街道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证工作。各街道应主动告知、引导或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七)切实做好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护工作。一是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建立民政、公安、团委、残联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实施保护性救助。二是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在定点医院(南川区人民医院为危重病人定点救治医院,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为精神病人定点救治医院)实施救治。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及时出动120救护车护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并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先行救治,不得以先付款后治疗为条件拒绝接收流浪乞讨病人。定点医院收到病人后,应及时施救,建立病人档案,待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进行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不属于救助对象的,联系其家属或户口所在地政府接回,救治费用由其家属或户口所在地政府予以支付。流浪乞讨病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其善后处理工作,火化等费用在财政预算的无名尸体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加大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综合治理力度
(八)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整体联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职业乞讨人员的管理。对占道乞讨、占道卖艺、播放喇叭卖唱、纠缠行人卖花等职业乞讨行为,要按照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清理和整顿力度,着力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有效净化社会环境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九)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查获的吸毒成瘾的乞讨人员,应予以强制戒毒;对拐骗、收买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发现混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
(十)把握好开展流浪乞讨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和方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要注意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果断有力处置,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进一步加大现行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揭露和谴责职业乞讨行为中的各类道具、骗术和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爱心观和同情观,倡导积极健康的献爱心方式和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扎实做好集中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繁华地段、车站、旅游景点、涉外活动场所、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工作。采取日常救助管理与重要时期集中救助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集中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面貌良好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