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1〕90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团体(协会):
《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相关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统筹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和国家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一定程序选派到基层并从事科技服务活动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农业和农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引导和促进科技要素向基层聚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壮大科技型经济组织,带动区县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
第二章 选 派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基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发展需要,选派急需的科技人员进入科技特派员行列。
(二)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与拟派驻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产业化基地。
(四)保证质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带动派驻单位更好更快发展的能力素质。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来源
(一)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
(二)在农林牧渔业中从事产加销科技推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意识强的企业法人、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村致富带头人、专业背景强的大学生村官、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类型
(一)公益型科技特派员。就是指着眼全市科技发展大局,从事公益性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特派员。
(二)企业型科技特派员。就是指直接选派到企业,为企业点对点提供定向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员。
(三)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就是指创办(领办)科技型经济组织或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科技型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和人际沟通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和途径推广新技术。
(三)原则上要有科技项目和科技团队作支撑,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或实践经历。
(四)公益型和企业型科技特派员原则应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科技创业和科技服务的身心素质。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征集需求。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开展需求调查,征求科技特派员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双向选择。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将供需双方信息进行双向交流,征集双方意见,形成自愿组合,签订合作意向书。
(三)组织审批。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合作意向,确定派出人员及派驻单位。
(三)集中派出。开展岗前培训,集中派出科技特派员。
第三章 服 务
第九条 服务内容
(一)公益型科技特派员主要面向全市开展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咨询、优良品种和适用技术推广、科普宣传和人才培训等公益性科技活动。
(二)企业型科技特派员主要围绕派驻企业的产业升级,开展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
(三)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主要立足提升创办(领办、入股)经济组织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加强科技引智、科技招商等工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第十条 服务方式
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任务的不同和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可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方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年限
科技特派员派出工作年限一般3年,工作成效显著者可以连聘连任。公益型科技特派员每年到派驻单位工作时间参照《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23号)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成立重庆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市科委主任任组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和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十三条 对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授予“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称号并颁发聘书和科技特派员标志,并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与科技特派员接受单位和科技特派员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由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对科技特派员实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出勤天数、遵纪守法、项目进展、服务效果等情况。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优秀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果存入科技特派员个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每3年表彰奖励一批科技特派员先进个人、科技特派员先进团队和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对获得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先进集体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成功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报道,提高科技特派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五章 政策支撑
第十八条 市科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重庆市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十条举措》,从待遇、项目、金融等方面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和科技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县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技特派员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共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