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3147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07〕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后扶[2007]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扶持的范围是农村移民安置区和库区村、社(组)。
项目扶持的对象是移民安置区及库区社(组)的村民。对享受每年每人600元直补的移民,不再纳入生产经营性项目扶持的对象。
第四条 项目选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的原则。由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社(组)民主讨论、形成共识,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先生存、后发展、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社(组)群众当前生产、生活困难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
(三)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争对移民安置区移民和库区群众较为分散,分年后扶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后扶项目的选择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一般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社(组)以外的项目。
(四)坚持国家帮扶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由移民所在安置区和库区社(组),根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告》,提出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村民自治程序讨论签字认可,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审批或上报审批。
第六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重庆市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审批;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报重庆市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备案;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审批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区发改委、财政局和水务局审议通过后,联合行文共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年未完工程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需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条 所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明确专人保存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以移民安置区或库区村(居委)、社(组)牵头,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项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村(居委)、社(组)为项目业主,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责任主体为该项目的项目业主,具体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项目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对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由区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实施,不得擅自调项。确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查验收,向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报送验收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根据等级、资金投资大小和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单位将项目验收情况在移民安置区及库区社(组)内公示。
(一)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初验收后,上报重庆市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二)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实行当年阶段性验收,对已完工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项目所在村(居委)、社(组)负责管理。
(一)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给所在村(居委)、社(组),并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管理主体要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二)对类型单一、规模小、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村沼气池等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社(组)完善手续,交与受益户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被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减少其资金额度或暂停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检查实行区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 后扶工作 项目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重庆市后扶办,南川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土溪水库管理所,肖家沟水库工程管理处,大溪河水电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6日印发